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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周易联合会上海分会简介

中华周易联合会上海分会隶属于中华周易联合会。由张咏顺先生担任分会会长、练力华先生担任分会名誉会长兼高级顾问,张永攀先生担任分会副会长,张福奇先生担任分会秘书长,宁荣久先生任常务理事。
中华周易联合会是由香港社会科学院和天山起名策化公司、绥化中华易理心理研究所共同策划组织,经香港政府特批注册的易学研究团体机构,英文简称(C-A-I-C),申批号:1060342,注册资金:100万元港币。中华周易联合会的宗旨是:发展易学,振兴易学,展当代易学人士英姿,建立健康的易学环境,以中华周易联合会为代表搭建易学平台,共同为发展易学明天的辉煌而努力奋进!中华周易联合会本着“研究易学第一,挖掘易学人才为本,共同振兴易学”为总目标。总之,中华周易联合会的成立,是一次易学古文化的提高和发展,同时也是香港社会科学院和内地易学机构一次成功握手合作的体现,“中华周易联合会”愿团结一切易学机构和易学人士,共同为振兴易学文化的健康、蓬勃发展而努力奋斗!
中华周易联合会研究的课题:
一、当代易学发展的趋向。
二、易学与当代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当代易学如何与国际文化接轨。
四、易学与建筑风水学的研究和使用。
五、易学与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六、易学与中医学的研究课题。
七、易学人才的推出和展示。
八、易学与人体信息学的研究。
中华周易联合会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刘大钧
顾 问 团:邵伟华 凌志轩 赵校晖 李志杰
会 长:田野
秘 书 长:郝世强
分会会长:张咏顺 魏士程 于子钦 袁钰沣 孙海义 乔梁 韩海波
上海分会组织机构:
会长:张咏顺
名誉会长兼高级顾问:练力华
副会长:张永攀
秘书长:张福奇
常务理事:宁荣久
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法定名称为中华周易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从事周易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备一定周易学术研究水平的各界人事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宏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易学与心理学,易学与中医学,易学与天文学,易学与人体学,易学与现代经济学等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二)
搜集、整理有关周易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易学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
(三)
组织易学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易学界的学术交流;
(四)
组织举办周易学术讲习班,普及易学知识,引导广大易学爱好者正确进行易学研究;
(五)
编辑出版易学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
(六)
利用易学哲理、管理与决策理念,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两名理事推荐;
(三)
有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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